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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诈骗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8时左右,在新野县施庵镇工业区希望路道路处,万*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陈*驾驶的电动椅相撞,造成陈*、万*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 万*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无责任。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到新野县中医院治疗期间,被不起诉人陈*隐瞒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使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住院费用12664元。

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退还所骗取的医保款1266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案发后主动投案,并退还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犯罪时已满81周岁,属于老年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体弱多病,无法行走,常年靠轮椅辅助起坐,交通事故发生后其手部伤情至今未痊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认罪、认罚,已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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