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区**号,现住泸西县**小区**栋**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身份未落实)在个旧市大屯街道办事处海虹路与海风路交叉口附近,以购买假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娄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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