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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镇**村。工作单位:洪洞县**镇**大药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充侦查结束重报。

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9日,洪洞县公安局对洪洞县**镇**大药房检查中发现,陈某经营的**大药房销售“蚁力神、美国伟哥”2种产品,经洪洞县公安局食药犯罪侦查大队现场检查,上述产品均不能提供相关合法资质。2019年8月12日,经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陈某经营的**大药房销售的“蚁力神、美国伟哥”2种产品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认定本案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可以证实,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从他人手中购入性保健品“蚁力神”10小盒、“美国伟哥”12小盒,售出“美国伟哥”6小盒,但认定是否为假药,应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进行重新认定,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对涉案药品是否为假药进行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涉案药品由洪洞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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