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刑不诉[2016]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1********,汉族,大学文化,福安市**院内科副主任医师,住福安市**镇**街**路**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4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在进行医务工作中利用其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使用药品代理商石磊(另案处理)、唐振航代理的前列地尔针剂、薄芝糖肽针剂、脑蛋白水解物针剂、复方地龙胶囊等药品,并多次收受唐振航送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4000元。
2014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月30日退出了赃款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医院用药记录、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行医资格证等书证;陈某某供述;石磊、唐振航、张安发等人证言;福安市医院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电脑处方用药数据的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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