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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非法狩猎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五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7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拱墅区****幢*单元**室,现住本市富阳区**镇***。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6月16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单独或结伙同案人员鲁某某窜至本市富阳区**镇,利用录音机播放鸟叫声引诱,以及使用踏笼等抓捕工具,累计捕获画眉鸟5只。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结伙同案人员鲁某某窜至本市富阳区**镇**村山上诱捕疑似画眉鸟2只,交由被不起诉人陈某饲养。

2、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窜至本市富阳区**镇**村**山上诱捕疑似画眉鸟1只。

3、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窜至本市富阳区**镇**村**中学后面山上诱捕疑似画眉鸟1只。

4、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窜至本市富阳区**镇**公路垃圾场边山上诱捕疑似画眉鸟1只。

5、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结伙同案人员鲁某某驾车窜至本市富阳区**镇**村的一座山上,采用同样方式抓捕画眉鸟但未有所获,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车上被查获疑似画眉鸟1只。同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住处被查获疑似画眉鸟5只,其中1只系他人赠送。

经鉴定,上述6只鸟类为画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也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同案人员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4.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手机提取数据;

5.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恶劣后果,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诱鸟器一个、遥控器一个、机关铁笼一个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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