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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1、陈某2、刘某1、刘某2、吴某1、陈某3、洪某1、洪某2盗掘古墓葬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2012

被不起诉人陈某1,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并于当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男性,19XXXX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XXXXXXXX号附XX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6月15日院批准逮捕,于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并于当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刘某清,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X号附XX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并于当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吴某峰,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X号附XX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并于当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陈某龙,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并于当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洪某旺,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房地产公司销售顾问,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并于当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洪某果,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并于当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1)李坚,公民代理;(吴某峰)何中平,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龙)龚林茂,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某果)徐国平,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某旺)王睿,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1、陈某2、刘某清、陈某龙、吴某峰、洪某果、洪某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下午、次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1、陈某2、刘某清、陈某龙、吴某峰、洪某果、洪某旺(仅参与2月2日上午盗掘犯罪事实)伙同刘某勋、刘某庆(均另案处理)连续在金溪县琅琚镇霞路村“鱼家林”桔子山盗掘古墓。九人在该山场多处进行盗掘(盗坑共6个,其中5个被九人回填),并从中盗掘出8件文物。

经鉴定被盗掘一座古墓葬(K6)系南宋时期小型砖室墓,对研究当地的墓葬制度和风俗习惯,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价值。被盗掘8件文物均为一般文物,价格总计1560元。

案发后,被盗掘文物被公安机关追回。2020年5月20日,陈某1、陈某2到金溪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1日,刘某清、陈某龙、吴某峰、洪某果、洪某旺到金溪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古墓葬鉴定意见、文物评估等鉴定意见;3、证人吴某1、吴某2、李某林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1、陈某2、刘某清、陈某龙、吴某峰、洪某果、洪某旺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陈某1、陈某2、刘某清、陈某龙、吴某峰、洪某果、洪某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1、陈某2、刘某清、陈某龙、吴某峰、洪某果、洪某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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