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71********,汉族,大学文化,界首市**局职工,安徽省太和县人,住界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皖******黄色“海马”牌小型轿车,从界首市迎祥街到电影院停车场,在界首市电影院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11月27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同年12月2日,陈某某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次日,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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