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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金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涉案单位: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20****,单位地址:辛集市**街。法人代表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路**号**小区**栋**单元**室,住河北省辛集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北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翠。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陈某某在2013年8月份期间,在明知与山东泗水**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山东泗水**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582750元,税额为84673.1元。2018年5月2日该公司将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合计92674.71元补缴。2020年1月7日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数额不大,案发后补缴税款,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即将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其法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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