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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XX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4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9********,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餐厅饮酒出来,驾驶粤B9U***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西路同发路路口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4.2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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