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宿舍2栋205A。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号附近的***店,被害人吴某某与朋友陈某丙等人在店里喝酒,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也到店里吃饭,因是同乡关系,陈某丙上前打招呼,摸了一下陈某甲的脸和耳朵,陈某甲因此不满与陈某丙产生肢体冲突,吴某某上前劝阻,陈某甲拿起桌上装啤酒的扎壶和现场的塑料凳子砸向吴某某,致使吴某某的鼻骨双侧骨折。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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