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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降某某挪用资金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降某某,男,藏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89********,大专文化,无前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住四川省雅江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降某某系雅江县**局十级农艺师,2018年5月至今担任雅江县**乡**第一书记。2020年9月14日,雅江县监察委员对**局干部、****村第一书记降某某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发现降某某涉嫌犯罪。2020年10月29日,经雅江县监察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降某某涉嫌挪用资金问题立案调查,不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雅江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降某某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雅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降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降某某在担任雅江县**乡**第一书记期间,利用代为管理雅江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村“2.13”火烧迹地封山育林项目资金的便利,自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先后挪用24.81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20年7月23日降某某主动将22.9万元归垫至合作社账户,并在8月14日主动到雅江县监察委说明相关情况;雅江县监察委员会2020年10月2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决定对降某某不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12月15日,我院按照规定对降某某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雅江县公安局执行。

案发后,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归垫挪用的资金挽回损失,消除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降某某不起诉,并依照规定报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批准。

本案涉案资金已由降某某本人与2020年7月23日主动归垫至雅江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账户。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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