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65********,藏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住丹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丹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0日被丹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由丹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降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降某某主动将自己持有的一支疑似仿“54式”手枪上交到丹巴县公安局。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降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上缴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降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交的枪支现存于丹巴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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