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单位陕西**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号**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
诉讼代表人管某某,男,系陕西**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陕西**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单位陕西**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街道办事处**村(成立陕西**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签订了《**村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陕西**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全面主管负责该项目。2011年7月被不起诉单位陕西**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西安市雁塔区**村集体土地开始建设,经陕西国土工程测绘院有限公司测绘,到2012年12月31日共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3.5亩。2010年10月西安市雁塔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显示该宗13.5亩土地中耕地12.7亩,交通运输用地0.8亩。根据《西安市雁塔区**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局部)》成果显示城镇建设用地区13.5亩。2012年4月23日,西安市国土局雁塔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12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复该涉案耕地12.7亩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
2020年6月17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陕西**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中13.5亩土地(其中耕地12.7亩,交通运输用地0.8亩),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土体挖损等,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破坏。
本院认为,陕西**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该公司属民营企业,并已将违法占地的行政罚款全部缴纳,涉案耕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不需要恢复耕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陕西**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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