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乡**号院,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院某某驾驶豫******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利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丰路与利民路交叉口南5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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