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药剂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陶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1年1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陶某乙驾驶浙C3****标致轿车从温州市驶往泰顺县罗阳镇,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浙C9****现代越野车从泰顺县雅阳镇驶往罗阳镇。同日14时34分许,高某某驾车行经331省道24km+500m上仁垟路口左转弯时未减速礼让直行车道上陶某乙驾驶的车辆,致使陶某乙紧急刹车避让,随即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继而,高某某、陶某乙互不相让,驾车在泰顺县主干道331省道上超速追逐。期间,陶某乙在超车时拿起车内一个装有液体的饮料瓶砸向高某某车辆,并强行超车。而后,高某某驾车强行驶入陶某乙驾驶的车辆前方路线,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并导致行驶在道路边卓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侧翻,造成卓某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
2020年10月19日14时许,泗溪派出所接被不起诉人陶某乙报警称在泗溪镇加油站附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陶某乙涉嫌危险驾驶,将陶某乙口头传唤至泗溪派出所。次日,高某某、陶某乙的家属与被害人卓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同赔偿卓某某人民币8.2万元,并取得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刑事谅解书、民事调解协议书、酒精测试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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