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陶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夜间,陶某乙、陶某甲、单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东海县**镇**村**浴池二楼东侧卧室采用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由陶某甲负责抽头,涉案赌资六万元左右。
陶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陶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