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州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61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街道办事处****因涉嫌交通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陕H****1号出租车沿商州区江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停车厂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通过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1日死亡。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生前遭遇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损伤合并肺部感染及电解质紊乱,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2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