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9********,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盐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盐津县**乡**村沿村级公路向水富市**镇方向行驶,途中见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女,13周岁)要去**乡**镇,便顺路将其搭载至景昭线公路与村级公路的交界处。后因交界处无车到**乡**镇,陶某某又送杨某某去**乡**镇。14时左右,该车行至景昭线K1728+115M处时,因陶某某处醉酒状态且该车制动系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车辆驶出路面,翻至旁边的侧沟内,造成杨某某机械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盐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9月17日,陶某某喝农药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陶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