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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莱西市南墅镇山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S298线路口西第三根路灯杆处,遇被害人李某绪徒步由南向北过道路相撞,致李某绪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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