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江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牌摩托车,搭载易某某等人由临桂区**村委会***村方向沿乡道往**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村委会**村路段下陡坡急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山体后,向右驶出路外侧翻到山底,事故造成易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陶某乙、何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受轻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鉴定:陶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及家属与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及伤者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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