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湖南省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自永州市零陵区古城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零陵区古城路太平门路口旁路段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操作不当,冲向对向车道撞倒行人何某某,造成车辆受损、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某某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后,驾车将何某某送往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9日20时死亡。
2020年3月29日20时,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向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执勤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00349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保险赔款领取权益转让书、个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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