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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2********,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乡***村委会******村,现住蒙自市**镇**村**号。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甲驾驶一辆三轮车自行车(载陶某乙)由蒙自市草坝镇城子村往湾沟村方向行驶,行至村民***家门口处时,车辆行经减速带后失控坠入道路东侧龙公河内,造成三轮车乘车人陶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陶某乙的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落入水中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陶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与被害人陶某乙之间系姐妹关系,也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陶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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