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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8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今,张某(已起诉)、谢某某(已起诉)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组织雇佣谭某(已起诉)、董某某(已起诉)、熊某某(已起诉)等人作为业务员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销售公民个人信息数百万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以4700元的价格从谭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7万条,陶某某向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机号码发送大量短信广告。

案发后,陶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必要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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