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曾因嫖娼,于2010年9月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甲饮酒后驾驶皖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子吴某某、儿子陶某乙)从安徽省岳西县**镇**街面对面服装店出发,沿岳西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弄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岳西县**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为醉酒状态。
当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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