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6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群众,吉林省延吉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8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60mg/100ml。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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