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0时15分许,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U****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信宜市人民北路**车站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对陶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陶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