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7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6时30分,**乡东**村委**村民陶某某,在**乡**村委**村**桥西边的河里用带电的捕鱼器捕鱼一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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