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A****号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大沥镇黄岐广佛路五金城路段时,与停放路边车辆粤A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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