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113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解放西路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陶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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