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99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12 月9 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30 日2 时37 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FD****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启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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