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船山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遂宁市河东新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川******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搭乘朋友刘某某等人沿413省道向遂宁方向行驶,当日21时38分许,车辆行驶至413省道118公里500米处(蓬溪县文井镇杨龙庙村路段)时,被蓬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两支,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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