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8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乳山市广州路**号**单元**室,现居住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20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环翠区古寨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贵和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陶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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