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41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村委会**村**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慈湖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慈湖河路与雨山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交警当场对陶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含量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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