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由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的贵A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母亲张某某行驶至包南线2223KM+200M处与夏某某驾驶渝A2****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陶某某和张某某受伤。经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乙醇含量为94.0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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