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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川ZC****号普通二轮摩托,19时43分许,车行驶至洪雅县南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洪雅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到案后,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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