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村**队**号。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潘集区九华山路路段,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遂将其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大队保存,二份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5月21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48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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