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9********,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湘E5Y****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三洋湖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现场对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
经鉴定,从陶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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