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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77********,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与同事宋某某乘坐由司机田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Q*****越野车,从茶店子镇前往清太坪镇,当车辆行驶至茶店子镇**村**路段时,田某某突感身体不适,为安全起见,换由陶某某代为驾驶车辆,当车辆行驶至野**镇**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陶某某带至**派出所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民警对陶某某血样进行提取送检,经鉴定,陶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08.0mg/100ml。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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