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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1********,汉族,专科文化,武穴市**局**大队**,住湖北省武穴市**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鄂A****2小型轿车由武穴市沿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实验小学路段,被设卡进行酒驾专项整治工作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武穴市中医院抽血采样,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8mg/100ml,系醉驾。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查处经过及讯问过程视频光盘;5.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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