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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银行**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白银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8日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丰田牌小型普通轿车,沿白银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字路口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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