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L9****的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双小线由北往南行驶。7时许,途经舟山市定海区双小线金鹰公司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后经舟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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