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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本市姑苏区**路**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 年12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0时许,不起诉陶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GF****小型轿车从本市“容创意园”出发,途经白塔东路、阊胥路至阊胥路“陈记顺和”牛肉店,在“陈记顺和”牛肉店期间陶某某再次饮酒,当日01时许,陶某某驾驶皖GF****小型轿车从“陈记顺和”牛肉店出发,途经阊胥路,行驶至阊胥路小日晖桥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

不起诉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2020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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