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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安新区**工业园**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23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00时45分,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贵A1****号小型轿车由贵安新区泰豪E时代出发沿黔中大道往花溪方向行驶,行驶至贵安新区黔中大道沙坝路段时撞到停驶在路上处理交通事故的贵O6***警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贵安新区交警支队二大队出警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仪测试,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将带往清镇市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鉴定:陶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30mg/100ml。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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