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04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浙E0****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城路陈塘村(海陆新都汇)村口处停留,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陶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