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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醉酒后持C1M证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长葛市***处由北向南行驶右转弯时与韩某某持C1证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右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1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9】毒物鉴字第9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0.34mg/100ml。2019年11月24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1911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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