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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9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中国共产党党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广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6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金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交叉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梁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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