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4********,汉族,小学肄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小区**栋**楼。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其位于苍溪县**镇**小区**栋**楼家中吃饭并饮酒。19时,陶某某驾驶川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小区出发,沿国道212线、滨江路、人民东路到“卢家理发店”理发。20时许,陶某某驾驶摩托车按原路线返回。20时20分,当车行至国道212线925KM+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血液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