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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公司职工,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湘A9****号小型汽车沿宁乡市金洲镇历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邦普公司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浓度为111毫克/100毫升。后经抽取其内血样送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136.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司请求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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