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75********,汉族,大学文化,系盐池县**局**站站长,户籍所在地:盐池县**镇**小区**室,无前科。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宁A****0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振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泓铄贝加尔火锅店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2mg/l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不起诉人陶某某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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