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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坟台镇**村委会**集**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吉利牌白色小型轿车,沿港太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港太路0026公里50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1mg/100mL。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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